《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文篇一: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文-2012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立工程,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立有关的物资、效劳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立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撤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立有关的物资,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根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立有关的效劳,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效劳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建立工程的详细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开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开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严峻建立工程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施行监视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立、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施行监视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开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施行监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立工程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施行监视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施行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实际需要,建立统一标准的招标投标买卖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