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报告批复制度第一条总则一、各级企业须认真履行请示、报告、批复的有关规定,实行逐级报请、批复制度,不得越级请示、报告和批复。二、请示、报告、批复的材料经整理后,由综合部(办公室)及涉及部门分别存档。三、下级企业报送上级企业的请示、报告,请示必须批复或答复,报告可不必批复或答复。第二条请示、报告内容一、各级企业重大涉外事项,须向上级企业请示,批准后方可实施。二、各级企业对诸如立项、投资等重大经营活动,须向上级企业书面请示,按权限、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三、需向xxx总经理单独报告的事项,必须由专业化集团、直属企业总经理、党委(总支)书记报告。因总经理、党委(总支)书记不在需立即报告时,可由副总经理、副书记进行汇报。需请示汇报时,应由xxx综合管理部事先约定。第三条请示、报告要求一、各级企业须向上级企业请示、报告的事项,须形成文字材料,经班子成员讨论,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本企业印章后,方可呈送。二、请示、报告的材料,须按程序报送上级综合(办公)部门登记备案,由上级综合(办公)部门分送有关领导和部门。除不宜公开的内容外,不得直送有关领导和部门。不得越级行文。xxx只受理和批复直属企业的请示报告。三、请示、报告材料应视涉及的领导和部门确定数量,不得多头主送。第四条批复要求各级企业在接到下级企业的请示后,应视轻重缓急程度,及时给予批复或答复。不需领导班子讨论的,当日批复;须经领导班子讨论的,原则上3日内必须批复。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