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发布单位】81602【发布文号】豫政[1999]4号【发布日期】1999-01-06【生效日期】1999-01-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1999年1月6日豫政〔1999〕4号)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省公安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深刻变化,产生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为此,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工作。现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一、对已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小城镇认真进行清理整顿。近几年,我省一些地方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促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先行开展了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户籍迁移、农转非等政策上作了某些突破,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长期以来户籍管理工作中积压的矛盾,但是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和负面影响。有的地方以引资、集第1页共4页资、招工等名义变相售卖非农业户口,有的地方甚至公开售卖非农业户口等,这些做法不符合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国家户籍管理的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20号文件规定,这种做法应立即停止,并由当地政府牵头,公安、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二、二、确定的试点单位及时间要求。经商省体改委、建设厅、计委、民政厅等部门,确定我省试点单位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小冀镇、XX市XX县区关林镇、XX县区贾宋镇、辉县孟庄镇、XX县区穰东镇、XX县区玄武镇、XX县区豫灵镇、XX县区水冶镇、XX县区缑村镇、XX县区后河镇、XX县区高村镇、郾城县召陵镇、XX县区西向镇。以上15个试点单位的试点范围限制在县级市、县的XX县区建成区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建成区的具体地域范围,由试点县(市)、镇的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凡未被确定为试点的县(市)、镇,一律不得擅自进行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拟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1999年元月-2月,宣传动员,整顿户口和门(楼)牌。第二阶段:1999年3月-4月,个人申报,派出所审核。第三阶段:1999年5月-6月,下达指标,批准转户。第四阶段:1999年7月,总结验收。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单位应先行核对户口,澄清现住人员中的常住户口、暂住户口人员底数,核准常住人口户口登记项目,统一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清理整顿门(楼)牌编号,然后开始转户工作。三、三、转户人员条件。在小城镇具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有合法固定的住所(指依法通过购买、自建、受赠、继承等形式获得的住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配的住房)并居住已满2年的下列农村户口人员,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一)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第2页共4页(二)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三)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可为他们需要照顾在小城镇落户的大陆亲属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在小城镇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土地已被征用,需要合理安置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过去办理的自理口粮户口,可自然过渡为小城镇常住户口。四、四、转户审批程序。申请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首先要提供以下证明:(一)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提交购买、自建、受赠或继承的房屋权属证明、单位分配住房证明;(二)合法稳定非农职业证明:提交营业执照、聘任证明、招工审批手续;(三)个人身份证明: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