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尽职免责制度11月24日,XX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进入三审,鉴于目前重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监管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并强化监管职责,对于二审稿中争议较大的“尽职免责”相关条款,三审稿予以了删除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源彪介绍,我市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在实践中确实存在项目审批把关不严、安全生产降低标准、安全监管不到位等失职渎职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在上位法、其他省区市地方立法都未作出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将尽职免责写入法规可能产生社会误读、放松监管等负面影响,因此将二审稿中争议较大的“尽职免责”相关条款予以删除
(中国安全生产网2015年11月25日)对于尽职免责,广大安监人员普遍关注
从权责对等的角度说,尽职免责是安监工作人员应该享有的权利
对尽职免责在法律法规中做出规定,这个应该有
如近日,XX市政府审议通过了《XX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9号)
《办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为切实保护安全监管人员合法权益,《办法》明确规定了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行政责任的六种情形:(一)因不可抗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二)建设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擅自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三)已责令并督促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整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拒不整改或者在整改期限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因建设工程责任主体采取隐瞒、欺骗等行为,致使无法正确履行监管责任的;(五)因建设工程中止或者终止,停止安全监督后发生安全事故的;(六)安全监督人员已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履行职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可以有“尽职免责”,安全生产监管怎么第1页共3页就不能有呢
近些年来,在一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出现了对当地政府、行业监管部门责任追究过程中“一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