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服务业领域审批程序及法规一、由政府职能和行业管理部门直接审批的服务业领域:1、法律服务审批法规:●《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996]第45号1996年11月25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2]第70号2002年3月13日●《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司法部令[2003]第84号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2002]第73号2002年7月4日2、会计、审计服务审批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协字[1996]第24号1996年3月28日●《港、澳、台地区会计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4号)3、银行服务审批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变更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机构申请表及其发放程序的通知》—银发[1999]第122号1999年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1]第1号2001年1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银发[2001]第402号2001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第22号2002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2002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40号2001年12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