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制度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总量减排)制度,确保减排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286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2007—2010年)的通知》(渝办发〔**〕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
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燃料煤消耗量等数据测算
第三条总量减排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市环保局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各区县(自治县)的总量减排统计工作,管理、发布全市总量减排统计信息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总量减排统计工作,管理、发布本行政区域的总量减排统计信息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总量减排统计制度,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按时完成统计任务
第四条全市总量减排统计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市政委、市统计局等部门配合完成
市环保局负责提供总量减排工作报告、减排量及有关企业减排监测和监察情况;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约束性指标进行统筹管理;市经委负责提供单位gdp能耗、燃煤发电企业机组运行情况和污染源企业关停情况等统计资料;市建委负责提供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