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一、为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使全体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过错指执法人员或执法机构(含法规授权和委托执法机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给行政机关或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追究与过错相适应的原则
四、委托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其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一律追究过错责任
五、委托执法机构应结合实际,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过错追究办法
六、过错追究的范围(一)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1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2
受理不开具回执的;3
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4
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5
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实施许可的;6
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7
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8
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的;9
违法收取许可费用的;10
违法委托其它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11
违法准许其它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12
不公开许可结果的;13
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它部门第1页共3页的;14
其它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3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4
使用、丢失、损毁、擅自处理罚没财物的;5
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它组织造成损失的;6
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