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制度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三)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五)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等经营自主权的;(六)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七)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九)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1页共5页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劳动保障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