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隐患排查制度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切实加强本公司环境管理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环境隐患治理工作,消除各项隐患,有效预防环境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特制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各部门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条事故隐患分为企业Ⅰ级(企业重大环境事件)、企业Ⅱ级(企业较大环境事件)和企业Ⅲ级(企业一般环境事件)
(1)企业Ⅰ级(企业重大环境事件)
事故影响超出厂区范围,硅塑料废料遇明火发生火灾,生产车间的反应釜因冷却效果不佳导致爆炸,污水处理设施故障导致污水接管水质较差,影响外界水环境以及废气处理装置损坏污染大气
临近的企业受到影响,或者产生连锁反应,影响厂区之外的周围地区,引起群众性影响(社会级);(2)企业Ⅱ级(企业较大环境事件)
事故的有害影响超出车间范围,如降解工段和聚合工段的物料泄漏,储存仓库硫酸等原辅材料泄漏,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
但局限在厂界区之内并且可被遏制和控制在厂区内,未造成人员伤害的后果(公司级);(3)企业Ⅲ级(企业一般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引发事故,影响车间生产,如原辅材料的小面积泄漏,工艺反应中反应釜物料的小范围泄漏等
事故有害影响局限在车间之内,并可被现场操作者遏制和控制在本公司局部区域内,未造成人员伤害的后果(车间级)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难度较大,责任部门应联系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暂时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由公司领导审批同意,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第三条各部门须积极配合公司及有关部门开展的隐患排查第1页共2页治理活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遏制事故的扩散或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各部门实行内部排查制度,逐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