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类综合楼宇平安治理方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员密集场所平安消费五项规定”,加强西城区商贸类综合楼宇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治理条例》、《北京市平安消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针对具备以下特征楼宇的平安消费治理,适用本方法
(一)一个或多个产权单位的;
(二)委托物业公司对楼宇进展治理效劳的;
(三)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产权单位将楼宇出租给多种且多个使用单位从事消费运营活动的;
(四)使用单位的品种多样,涉及商业零售、餐饮、文化娱乐、体育运动、写字楼、酒店等其中两项以上的
本方法所称楼宇是指超过24m的非单层建筑
第三条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消费运营活动相关的证照,应当恪守平安消费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平安消费条件,确保平安消费
第四条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楼宇权属证件登记的用处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楼宇内不得消费、储存危险物品;运营危险物品的,在营业区域内不得存放实物
第六条负有平安消费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发觉运营单位存在平安消费咨询题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催促有关单位处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平安治理机构或专兼职平安治理人员
第八条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楼宇平安治理第一责任人
产权单位委托物业单位治理的,物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商定行使平安治理职责
使用单位应当服从产权单位、物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