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廉政诫勉谈话制度第一章廉政谈话制度第一条凡是领导班子和乡村干部任职和有苗头性的问题都要进行廉政谈话
第二条班子成员由党委书记负责谈话
第三条乡村一般干部由乡纪委书记负责谈话
第四条谈话方式有两种,一是实行个别谈话,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开展个别谈话,帮助整改提高;二是采取任前集体谈话,任中个别访谈和任后重点谈话相结合,同时进行正反典型案例教育
第五条谈话内容主要有六个方面
即有无贪污贿赂、有无吃拿卡要、有无以权谋私、有无不务正业、有无违规公款消费、有无挪用公款、有无工作不在状态、有无执行力不强等,同时让谈话对象作出廉政承诺,对每一次谈话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存入廉政档案
第二章诫勉谈话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党员干部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即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关口前移,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
第三条谈话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谈话:(一)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定期工作目标,造成一定损失的;(二)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的;(三)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教育帮助的;(四)对群众反映或举报后经查实有轻微违纪,不够党政第1页共2页处分的;(五)对群众反映举报失实,需要澄清的;(六)有其他需要通过诫勉谈话了解或解决的问题
第五条谈话对象
乡机关全体干部、乡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各村常职干部
第六条谈话的组织及分工
副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乡党委书记负责;中层干部的谈话由乡纪委书记负责;一般干部职工的谈话由纪委委员和部门负责人负责
因工作需要也可由上述领导同志委托或指定相关人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