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特许的权利的定性(下)六、对自然资源法中特许制度的定性(一)对上述各类特许制度的初步定性通过上文的论述,本文认为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的特许制度的性质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资源开发许可证
对于资源开发许可证,我们在此先初步定性为自然资源用益权,这将在下文进行详细的论述
第二类是资源利用许可证
我们知道在我国、我国台湾地区、日本、韩国,传统的用益物权是对土地的利用,因而我们将土地使用权按照传统法律的规定,定性为用益物权;在传统的用益物权制度有所发展的情况下,草原等类似于土地的资源的利用权也定性为用益物权
第三类是资源交易进出口许可证
这类资源交易的许可证不仅涉及到资源的生态价值、利用价值、科学研究的价值;国家对资源的保护、国家的主权问题;而且涉及到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国家对某些方面的国际贸易是否要实行配额制、外汇管制以及海关在进出口贸易中的职能等等一系列的行政法中的问题
因此,我们认为这类许可完全是一个行政法上的概念,因而我们将这类特许归结为行政法的概念
(二)自然资源法的用益权与物权制度的比较物权具有四个基本的本质属性
(1)物权的保护绝对性,“物权人于其标的物之支配领域内,非经其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侵入或干涉
无论何人,若擅自侵入或干涉均属违法,因此物权乃要求民法上所有之人,就其标的物之支配状态应予尊重之权利
”(2)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指物权人得依自己之意思,无须他人之意思或行为介入,对标的物即得为管领处分,实现其权利内容之特性
(3)物权的保有时间性,指权利人可以保有其权利的时间
权利人长期保有其权利可避免权利人进行“掠夺式”的短期开发,促进权利人进行长期的资本积累和长期投资,并积极保护第1页共11页环境和养护资源,提高长期的经济效益
(4)物权的流转性,是指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是否可以让与他人,让与的限制程度如何
流转性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它具有分割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