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门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2011年6月16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实现村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两委领导负总责,依法建章立规矩,协会承做当骨干,群众参与做主人”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新机制,提高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第二条村民在计划生育自治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四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村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共同参与。第五条成立村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村计生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村计生服务员及村计生联络员等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领导本行政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完成计划生育各项任务和目标。(二)贯彻落实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调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三)及时研究解决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职责:第1页共23页(一)制订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措施,负责抓好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完成乡镇下达的当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二)制订完善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三)建立健全村级计划生育管理网络,落实村两委会、村计生管理人员的职责任务。(四)加强村级计生宣传服务阵地建设,开展计划生育科普知识、政策宣传和生殖健康服务。(五)依法保障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为村民提供优质的服务。(六)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管理、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七)建立村务公开、民主议事、民主听证制度,定期向村民代表会报告本《章程》的执行情况,接受村民监督。(八)保证计划生育活动经费,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报酬待遇。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应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按照《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协助村委会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在自我教育中唱主角,带头宣传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倡导人与人和睦相处、男女平等、尊老爱幼、邻里互助和扶贫济困、明礼诚信、团结友善的新风尚,弘扬先进的人口婚育文化。(二)在自我管理中当骨干,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和实施,带头示范,动员组织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三)在自我服务中挑重担,协调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开展服务关怀活动,为群众开展优生优育、少生快富、生殖健康、家庭幸福和扶贫济困服务。(四)在自我监督中维民权,及时收集、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督促村委会落实、改进,促进计划生育事务公开、公正、公平和民主管理。第八条村妇代会、共青团支部、老年人协会等群众团体要第2页共23页动员本组织成员带头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权利:(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三)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四)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五)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六)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