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一篇:xx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xx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奖惩长效工作机制,惩戒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最大限度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的执行主体是xx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三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xx镇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各村委、各站所和企业。第四条安全生产奖励每年一次。一、奖励1、提出安全生产技术措施项目具有先进性、可靠性,为企业安全生产带来显著成效的;2、积极主动排除险情,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抢险救灾、防止事故恶化、使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免受重大损失的;4、对现场隐患整改力度大并取得积极成效的;5、敢于制止违反安全法规,杜绝重大伤害或火灾事故的。以上奖励项目由安全部门调查核实后专题报告总经理,予以通报表扬与奖励。6、发现并举报重大安全隐患二、处罚1、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处罚1000元;2、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包括不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的,处罚1000元;3、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造成后果的,处罚5000元;4、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工伤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的,按其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第1页共11页5、对违反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外来承包工程单位及个人,按违反相关规定处罚。三、奖惩款项的管理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开出罚款通知单,由财务部门开具收据办理罚款手续,罚款由财务部门设立安全奖励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2、本制度中规定的奖励经费,其来源为单位设立的年度安全奖励基金和由罚款专项资金组成。第二篇:青湖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青湖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奖励和处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分为通报表彰、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及给予物质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单位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第四条安全生产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权限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确定,但上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二章奖励第2页共11页第六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完成镇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成绩突出的,由镇政府给予通报表彰。第七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大、特大安-1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政府部门或主管部门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和处理,或者未按规定组织救助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被奖励的单位和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对受奖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决定,收回奖励证书、奖章及物质奖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经济处罚按照《XX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执行。第三篇:安全生产奖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