炳荣中学教师申诉制度第一条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目的意义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向主管的级部(处室),直至学校申诉理由、请求处理,获得恢复和补救的一个法律途径的制度
第三条申诉范围以下情况,教师可以提出申诉:(1)教师认为所在年级组、处室、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是否确实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
(3)教师对受理申诉的年级组、处室直至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受理组织(1)受理组织依次为申诉人所在年级组、处室、行政办公会或教代会;(2)教师对其所在年级组、处室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组织为学校行政办公会或教代会;(3)教师提出申诉应向组织提出,不要向所在年级组、处室的个人提出,否则将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办理
第五条申诉分类教师申诉的管辖,是指所在年级组、处室之间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第1页共3页(1)隶属管辖
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其所在年级组、处室提出申诉
(2)地域管辖
指学校聘任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年级组、处室的管理权限,由所在年级组、处室受理
(3)选择管辖
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年级组、处室之间选择一个,提起申诉
(4)移送管辖
指所在年级组、处室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年级组、处室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受理申诉的级部(处室)对案件的查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