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资产管理制度龙胜各族自治县档案史志局资产管理制度第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单位开展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属于国有资产
为了有效地管理好单位的固定资产,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做到机构健全,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同时还要健全维修,校验等技术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保持正常、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单位的各部门要选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工作
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统一接受县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单位的固定资产,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分为六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通用设备
(三)专用设备
(四)文物及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办公桌椅、电脑、照相机等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固定资产(一)固定资产是指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图书、档案;文物和陈列品不计起点单位价值
(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第1页共4页(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第七条凡是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规定之一的都应纳入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但原有的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得增减其原值
(一)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数量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二)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三)房屋和建筑物的拆除、改建应按增减固定资产分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