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制度我市自*年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以来,教育收费行为逐步规范,收费政策日趋透明,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步入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近两年,国家、省、市政府陆续出台了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等政策,相关收费项目发生变动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XX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XX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价费[*]176号)同时废止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及省物价局等三部门贯彻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国家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各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
民办学校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凡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作业本费、课本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外)、有寄宿条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杂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举报电话以及《收费许可证》号等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收费减免政策应同时进行公示
第四条教育收费公示实行事前审核
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及驻青高校报经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审核;其他学校报经所在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核
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
禁止将越权制定的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第1页共2页法化”
第五条学校要将审核后的教育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