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变更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精)XX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变更事项法定实施机关: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号:09-665-4法律法规依据: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2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除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八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登记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准予变更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变
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依法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变更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变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登记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符合规定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变
第二十条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合并、第1页共7页分立或者跨原管辖地迁移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