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时间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负责人组成。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工作计划;(三)确定选举日期;(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五)指导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七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指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第1页共6页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由五至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一人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第三章选民登记第八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第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查选民资格,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应当在选举日前进行选民登记。第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解释或者纠正。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十一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选民应当推选奉公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勤政、年富力强、热心为村民服务的选民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对选民依法提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预选产生。预选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设立投票站和秘密写票处,并推选出监票人、计票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选民进行无记名投票。选民在选票上填写的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唱票和计票,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并当场公布候选人名单。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一至二人。第十三条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候选人姓名笔划顺序张榜公布,同时公布选举地点和选举时间,并在五日内举行选举。第五章选举程序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候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第2页共6页选举大会应当当场推选出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负责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监督投票。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第十五条选举时,可以在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中一次投票选举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出村民委员会成员,再由选民从其中选举主任、副主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形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从前款规定的两种形式中确定一种。第十六条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或者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由本人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选民代为填写选票和投票。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第十七条对确无行走能力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投票的选民,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