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时间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负责人组成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工作计划;(三)确定选举日期;(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五)指导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指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1页共6页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由五至九人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一人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选民登记第八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
第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查选民资格,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