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事件报告、调查与分析制度事故调查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调查、处理、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重复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的调查报告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止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含外包队)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第五条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执行
第六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做到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和公司财产,抢救过程中要有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第七条发生重大事故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人员需移动部分物件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
第二章事故调查第八条事故的调查按事故的严重程度负责组织相应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
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可要求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
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协同技术、工会、保卫、政工、人力资源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及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第1页共4页和破坏事故
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因过失行为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指因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界的外在因素造成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问题;破坏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人为制造的事故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