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适用赦免制度应慎之又慎乔新生在反腐败研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始终困扰着笔者
我国反腐败是否应当引入赦免制度
众所周知,世界各国的反腐,无一例外面临“枪口对准自己”的困境,许多执政党在反腐过程中垮台
这不是因为执政党更加腐败,而是因为执政党在反腐过程中毫无例外地成为众矢之的,如果执政党的腐败问题比较严重,那么,反腐败很可能会成为其垮台的主要原因
这一方面是因为执政党在反腐过程中必须依靠执政团队,积极清除执政团队的腐败现象,有可能导致执政团队丧失执行力;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反腐败所揭露出来的案件,可能会给公众造成不良印象,从而摧毁执政团队的公信力
所以,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策略性地以法定赦免制度,解决反腐败可能动摇执政根基的问题
或许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先生最近提出,对于腐败官员可以采取有条件部分赦免的办法以减少反腐败的阻力,争取他们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支持
作为反腐败领域的资深专家,能够大胆说出这样的想法难能可贵,但关于赦免制度能否引入,还有很多问题值得商榷
道理非常简单,不管我国在反腐败过程中遇到怎样的困难,中国共产党的宗旨以及执政纲领决定了不可能策略性地选择赦免制度,因为这样做不仅会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且会使执政党的反腐成果大打折扣
正如这位反腐败官员所指出的那样,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不应成为“清算”制度,因此,在设计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时,不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对于新提拔的干部实行财产申报制度,不断地增加清廉的能量
假如腐败分子将收受的贿赂全部上缴,则可予以赦免,这样做可减轻这些党政干部对反腐败的抵抗,以换取他们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支持
事实上,当年香港曾实行过类似制度
香港廉政公署设立前,香港公务员的贪腐现象非常严重,街上巡逻的警察公开索要贿赂,如果小商小贩不交保护费,人身安全就难以保障,商业经营活动就难以为继
廉政公署设立后,如果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