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为切实做好本局突发性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问题的发生,为各级领导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及时准确提供信息,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及各类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范围(一)广播电视突发事件
(1)与广播电视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有关的各种恶意破坏、攻击(含未遂)的突发事件;(2)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上插播有害信息,或干扰广播电视正常播出的各种突发事件;(3)聚众围攻、围堵广播电视机构,蓄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4)在重要保证期发生事故并造成节目停播(停传)的突发事件;(5)其他需要报送的广播电视突发事件
(二)广播电视系统内部发生的其他涉及干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的重大事件
主要包括:(1)自然灾害
包括涉及到干部职工安全、造成一定损失的水灾、旱灾、风灾、雪灾、雹灾、地震等
(2)各类重大事故
包括各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及其他经济损失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各类事故
(3)社会安全事件
包括各种重大刑事和治安案件,非正常上访,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其它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4)重要的社情民意
包括群众对广播电视工作有代表性的反映、批评与建议;一个时期干部群众最关心、议论最多、意见较大的有关广播电视工作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
(三)其它需要报送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时限和程序(一)突发事件发生后,局(台)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各乡镇文广中心要在1小时内报局办公室
情况紧急的,要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可先电话报告,随后补书面报告
属于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信息,必须在一小时内第1页共3页上报
对同一突发事件信息,上报时间不得滞后于新闻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