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木种苗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投资安排的林木种苗工程项目
林木种苗工程包括
国家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林木良种繁育中心,林木良种基地、林木采种基地、苗圃、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室)、林木种子加工贮备设施设备和林木种苗信息化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林木种苗工程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条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的审批主要依据是国家、省级林木种苗工程建设总体规划
林木种苗工程的建设项目坚持按项目投资、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监督检查验收的原则,实行监理制、招投标制,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林木种苗工程实行国家林业局、省、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四级管理体系
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成立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解决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各地要加强对林木种苗工程的领导,成立林木种苗工程领导小组,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木种苗工程总体规划编制、项目审查、审批,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实施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验收、监督等,并负责国家级、省级林木种苗工程实施的科技和管理干部的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木种苗工程第1页共7页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的审核,项目总体设计的审批以及本辖区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实施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培训工作
第十条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和技术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