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价格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省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原则和管理办法;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
各级政府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1、征地及拆迁安置补偿费等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费用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建筑设计、施工通水、第1页共5页通电、通气、通路和平整场地等费用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
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水、照明、通讯、环卫、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