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报告表XX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XX省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车辆,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在我省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税款解缴、报表报送以及提供相关信息等工作,并及时向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通报人员的确定和变更情况
第五条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并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已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需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条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止,按月计算
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
第七条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时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以下资料:(一)含有纳税人及机动车辆信息的投保单
(二)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新购置机动车尚未登记的,提供机动车购置发票、出厂合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关税缴款书、车辆一致性证书第1页共2页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已完税或免税的机动车,提供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见附件3)原件及复印件和加盖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印章的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见附件2)原件或减免税证明(附件4)
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证明资料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