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感想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感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是我们从事规划执法工作的主要依据,对违法建设的处罚提供了法律保障
作为一名城管规划执法者,势必要对该法律有所了解并在工作中加以运用
通过学习该法律,根据工作中的实际经验,谈自己的一点感悟
《城乡规划法》在制定之前,在规划法律法规上,我国在长时间内实行城市与村镇两种规划法规,即以前的《城市规划法》和《村镇规划条例》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原本分别独立的城市规划和乡镇规划日趋雷同,而因为历史的原因,处理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双重标准带来了诸多矛盾,尤其是城乡结合部,适用何种法律带来的处罚不同势必影响执法公平
为此就很有必要将二者合二为一,这就形成了《城乡规划法》这一部通用规划法律
当然各地根据实际也对该法加以补充说明并制定了自己的《条例》,如《XX省城乡规划条列》,在实际中加以补充运用
规划执法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相对集中处罚权之一,占有很重要的位置,从各个执法局里面设立规划中队这一职能部门我们不难看出目前城乡规划执法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城市管理者依据《城乡规划法》进行执法,主要围绕第四十条,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前两条是违责,后面两条是罚责,最后一条是执行措施依据
首先来谈下第四十条和四十四条
四十条规定的是对非临时建筑的规定,四十四条是临时建筑
规定要求,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必须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我们在填写有关法律文书的时候,对四十条和第四十四条难以取舍
我们只能根据建筑材料,建筑面积以及使用用途进行判断是否为临时建筑并依此使用那条条款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一般对砖混结构建筑适用第四十条,将用彩钢瓦结构以及简易的批棚适用第四十四条,通俗的讲就是前者涉及的是建筑物,后者涉及的是构筑物,当然这说法并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