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察中的“四不”几年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有过这样的一个评价——“理不直、气不壮、腰不硬、刀不快
”这12个字的具体指向应该是很明确的,有其深刻的意义
我记得,当时我们执法队刚刚成立不久,全队还围绕这一说法搞了一次轰轰烈烈的大讨论活动
那时候我对安全生产执法还没有太深入的认识,随大流从严格执法这个角度跟着讨论过一番
时过境迁,如今不会有谁再这样评价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但是,这12个字却依然适用,只不过具体指向和意义需要重新解释
按理说,我们代表政府做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应该是手执法器、依法履责、理直气壮才对
可是,当你每天冲进商场查消防隐患,每天扎进工地查施工安全,每天游走在大型活动现场保障那几个临时架子的安全,你的“理”在哪里
这些事都有人管,有专业的人员负责,那么我们进行重复监管的时候,该如何向企业解释
记得刚开始执法的时候,我到一家餐饮企业检查,人家听说是安监局的,直接问我是查消防还是查卫生
我说查安全生产,人家疑惑地回答:“我们这儿没有生产
”尽管我苦口婆心地解释了半天,人家还是没听太懂
也许是我语言表达水平太低吧,或者,是我们的安全工作还不够深入人心,不足以服众
我至今仍记得,我们执法检查大队的第一起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过程极为坎坷
当时,我们队对一家企业进行复查,结果企业未能整改隐患
根据限期整改文书的内容,逾期未整改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可是,在实际操作的时候,我们却找不到适用的条款
所谓的那些隐患没有对应的法规条款支持,没法简单明了地形成“违反了……依据……”的逻辑关系
于是,全体队员加班,集体复习安全生产法规汇编,最后才找出“拒不执行监察指令”这一条可以适用
这也是后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队的常用条款
可是,很多被处罚的企业都在质疑:我们不是“拒不执行”,并没有主观恶意的抗拒,只是没有整改完,也适用这个条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