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务用工的安全风险防范根据国务院23号文的要求,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立健全规章制度
但是,目前随着企业在用工制度进一步改革,大部分企业采用通过中介机构对外招聘人员,这样既降低了用工成本支出,用人机制灵活,而且人力资源管理更加灵活,用人单位在增加业务时增加人员,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还可以转移部份用工风险和转移部份用工风险
但是必须同时看到这种用工方式不可避免带来相当大的安全风险,因为企业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或者由于企业自身发生变化
未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这样企业对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责任
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同的福利待遇;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企业用工风险增加,怎样控制和防范安全法律风险提出如下措施:一、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切实履行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职责
①《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②《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④《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执行规定和降低标准执行”
⑤《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各项劳动卫生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制度(其中的教育、学习登记、签到等)、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