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开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进一步提高涉税鉴证业务的质量,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中税协发[2011]108号)等,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各税务师事务所可根据客户的行业特点、业务特性、规模、执行会计准则(制度)类型等,在本指导意见基础上,适当增加特殊项目的鉴证程序、方法,编制恰当的鉴证报告说明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鉴证业务,如果是税务机关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提供鉴证服务的,可参考本指引中的相关内容,并结合委托方的要求,调整相应的鉴证程序和方法
一、鉴证目标对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正确性、完整性发表鉴证意见
二、鉴证内容1、收入类项目的审核
包括对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等项目纳税调整的审核
2、扣除类项目的审核
包括对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视同销售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营业外支出等项目纳税调整的审核
3、资产类项目的审核
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的折旧和摊销、资产损失、资产减值准备等项目
4、特殊事项的审核
包括企业重组、政策性搬迁、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特殊行业准备等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
5、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以及所得减免事项的审核
6、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情况审核
7、实际应纳税额计算的审核
包括减免所得税、抵免所得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等项目
8、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审核
9、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