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题注】国务院令第140号【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保障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地震遥测台网设施和其他地震监测设施
本条例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保障地震监测设施得以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周围各种因素的总体
第三条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条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损失
【章名】第二章保护范围第七条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地震台(站)内的地震监测仪器设备、设施;(二)地震台(站)外的观测用山洞、仪器房、观测井(水点)、井房、观测线路、通信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专用堤坝、专用道路、避雷装置,及其附属设施;(三)地震遥测台网接收中心的观测设备、设施;(四)地震遥测台网的中继站、遥测点观测用房、地震传输设备、供电设备,及其附属设施;(五)地形变、地磁、重力、地电测线和测点的测量标志及其保护设施、测量场地以及专用道路等
第八条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是指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最小区域
干扰源距地震监测设施的最小距离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未列入有关附表的铁路、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发电厂、建筑群、无线电发射装置等其他干扰源距地震监测设施的最小距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章名】第三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