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报告(燃气)2
28总结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近几年来,国家对西部进行大开发的力度在不断地加强,西部地区的经济也得到了高速的发展
西部经济的腾飞离不开众多企业和个人的热情参与,也离不开国家对西部发展给予各项优惠政策,其中税收优惠政策尤为重要
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
根据相关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该文件中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本文围绕财税[2001]202号文件,对现行西部大开发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一个简要的盘点
一、国家鼓励类产业的税收优惠财税[2001]202号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
自2001年1月1日起至自2005年12月31日止,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自2006年1月1日起,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
自2001年1月1日起至自2007年12月31日止,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0年第18号)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自2008第1页共5页年1月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