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修订若干问题的研究报告允许从业人员购买证券,并放开基金管理人员的激励安排,是面对现实的明智之举
公募基金管理人员积极性得以提高,也可防止其“一心二用”
基金从业人员可以购买基金建仓的股票,但基金公司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防止“老鼠仓”和其他利益冲突的行为,如果公司内控出问题,公司应对基金承担赔偿责任
呼唤日久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受到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其中涉及到的诸多问题,值得人们认真思考
此次《证券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对“证券”进行了扩大解释
除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外,还包括非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权
这样风投和私募股权基金也将被包含其中
这就使得本次采取的是统一基金立法的模式,使得本质上具有同一法律基础的资产管理行业可以在法律层面进行统一
在受托人的义务、注册部门和要求、报告义务等方面均可走向相对统一,比原来发改委、科技部、各金融机构通过部门规章和内部文件进行规范各类投资基金业务的监管模式相比,在法律基础、纠纷处理等方面的统一,会规范和促进投资基金业的长远发展
但是,将各类基金统一起来,问题也很多,首先是如何协调目前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冲突
另一方面,毕竟pe、vc和公募基金在募集方式、投资者类别和投资对象方面存在差异,如何通过注册制度、运营监管制度和税收制度进行区别处理,以发挥不同基金的优势,则需要国务院行政法规层面进行协调和细化
草案第12章规定了基金业协会,该协会与《证券法》第九章的证券业协会在性质上都属于“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章程应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但是其区别在于:(1)《基金法》(征求意见稿)并没有申明中国证监会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似乎意在强化其自律性
因为,从本质上说,自律管理虽第1页共3页然要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但是不应该是“监督”
(2)托管银行“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