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XX省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情况汇报XX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省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3月24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4年4月1日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省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3月24日XX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XX省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八条修改为: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1—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第1页共11页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其他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