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检动函[2008]371号检办[2007]号关于印发《辽宁辖地区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外购畜禽原料肉兽医卫生要求(试行)》的通知各分支局、办事处,本局食检处:现将《辽宁辖地区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外购畜禽原料肉兽医卫生要求(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也请及时与上报辽宁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联系动检处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请在此输入文件正文辽宁辖区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外购畜禽原料肉辽宁地区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外购畜禽原料肉兽医卫生要求(试行)为规范进一步明确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外购畜禽原料的肉兽医卫生要求,规范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保证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外购畜禽原料的安全卫生质量,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及辽宁局有关规定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兽医卫生要求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辽宁局辖区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用于出口产品加工的外购畜禽原料肉的兽医卫生要求和监督管理本要求规范适用于对辽宁地区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用于出口产品加工的外购畜禽原料肉的兽医卫生要求和监督管理
外购畜禽原料肉系指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直接从国外进口或购自国内出口卫生注册企业,生产的、用于加工出口熟制品的畜禽肉类
二、兽医卫生要求外购畜禽原料肉须符合我国有关出口或进口的肉类的相关兽医卫生要求
运输外购原料肉的运输工具须为密闭车辆且符合肉品特定的安全、卫生和温度要求,启运前或集装箱,并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现场监装后施封
三、计划申报与确认出口加工企业在使用外购畜禽原料肉前,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计划,详细列明计划使用外购畜禽原料肉的品种、数重量、屠宰加工厂名称、地址、注册号、监管检验检疫机构(进口的填写国别)等信息
出口熟制畜禽肉加工企业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上述信息进行确认
必要时派员赴产地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协调外购畜禽原料肉兽医卫生要求事宜
四、安全卫生质量的职责划分出口熟制畜禽肉加工企业和外购畜禽肉原料生产企业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