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的环境法制观「摘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方针政策
该方针对我国政治经济法律各方面不仅有深远的启迪,还将产生长远的影响,对我国的环境立法和司法实践也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本文分析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并辨析了西方“人类中心主义”和“以人为本”的区别
同时,本文还力图探究如何在环境法制理念上认识“以人为本”,以及如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领域内贯彻和实现“以人为本”等问题
一、以人为本的多种含义以人为本的口号,我国自古有之
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时期,齐国政治家管子就提出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
”①意即:人民是建立和巩固霸王之业的根本
这表现了管子对人的作用和价值的重视与肯定
然而,这种“以人为本”,把人民当作封建君主实现个人独裁的重要工具,带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
②公元14-16世纪西方文艺复兴时期,也盛行过“人本主义”,即以人为本的主义
它针对中世纪的以神为中心,要把人的地位从上帝的压迫之下解放出来,成为中心
③2002年11月党召开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坚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笔者认为,十六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以人为本”,在价值观上不同于我国古代传统的“以人为本”观,在内容上也区别于西方“人本主义”,有着自己独特而丰富的内涵
它具有以下几层含义:1
在价值观层面上,以人为本,即是以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为根本的出发点和归宿
“人”可以理解为作为个体的人,也可以理解为处在社会金字塔下层为数众多的普通民众,还可以理解为与自然其它物种相对的全体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