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权属、不动产登记和物权保护崔建远一、物权法的立法背景1.物权法是落实宪法规范之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我国现行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保护的程度和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一个国家文明和法治进步的状况,因此宪法的这一修改值得肯定,但基于宪法规范本身的性质,必须把宪法规范具体化为法律规范
在大陆法系财产权的体系中,作为对特定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居于最基础和最核心的地位,《宪法》第十三条“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其中的“法律”针对的主要就是《物权法》
因此,要落实宪法的这一规范,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制定《物权法》,《物权法》的通过,将这一宪法规范具体落实为了法律规范
依据《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物权法》在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中,详细列举了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范围,并规定了公共财产权利行使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土地历来被认为是人类社会最具价值的财产之一,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的国家和集体所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体现
为了落实土地的公有并实现土地的有效利用,《物权法》分别设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
国家和集体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设定用益物权,正是其行使所有权具体权能的表现,而且,这些用益物权的行使也不得侵害土地所有人即国家和集体的权益
我国《物权法》中用益物权设定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