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处理与结案一、伤亡事故处理原则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责任事故劳动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要分清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主要调查处理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2
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技术改造、发明创造、科学试验活动中,因科学技术条件限制无法预测而发生的事故;3
责任追究(1)有下列情节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安全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实行经济承包、租赁,承包合同没有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和相应劳动安全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操作或指挥生产,而造成伤亡事故的;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措经费,改善劳动条件,造成伤亡事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对危机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违反操作规程,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伤亡事故的;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对有关人员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