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税收执法风险成因调研报告(2)二、税收执法风险成因分析(一)税收执法依据潜伏执法风险一是法律层次低
我国现行税法中属于法律的只有《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3部,其余大量的是法规和规章,法律级次低、效力差,这给税务执法行为留下隐患,因为法院在行政案件判决时对规章是参照使用,可能存在不使用的情况
二是实体法内容滞后
现行税法多为上世纪90年代初制定,其内容老化,明显滞后
为此,不得不以税收规范性文件作大量的解释、补充,每年各级部门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数百期之多,有财政部和总局联合下发的、有总局下发的、有省局下发的,数量浩大、内容繁多、更新频繁、衔接性差,给税务人员学习和适用带来极大压力
如在ctais中对饲料、其他农业生产资料、废旧物资企业进行免税核定时使用的分别是财税[xx]121号、财税[xx]113号、财税[xx]78号文件,但关于这三类企业的免税政策既有财政部和总局联合下发的,又有总局的、省局的,甚至一个部门有好几个文件,纳税人在免税申请时适用的是五花八门,也让税务部门在审批时难以适从,如果因为纳税人不适用财政部和总局的文件而不予审批,将承担行政不作为的后果
此外,不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于缺乏相互沟通,造成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
即使适用文件正确,一旦执法行为引发讼争,由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效力不足,据此做出的执法行为,面临败诉风险
三是《征管法》潜伏执法风险
《征管法》规定税务执法主体违反法律应承担责任的条款达12条
譬如,《征管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不征少征税款”属渎职行为,轻者给予行政处分,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立意很好,但后患无穷
“玩忽职守”与“工作疏忽”有时很难界定,任何导致税收流失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追究责任,执法风险可想而知
四是政策制定不科学
各级税务机关为了更好地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往往都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