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关于发布《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环然〔1997〕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中关于”责成国家环保局会同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部门抓紧制订有关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规定”的要求,我们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现予以发布
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局农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切实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大幅度提高乡镇企业污染防治能力,根本扭转乡镇企业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状况,实现乡镇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规定: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县长、乡(镇)长要对本地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要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县、乡(镇)主要领导人工作的重要内容,以县为单位,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把乡镇企业的排污量纳入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乡镇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逐年削减计划并落实到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乡镇企业污染和破坏环境,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到2000年,所有乡镇工作企业必须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乡镇企业环境管理,组织制定乡镇保护规划,对乡镇企业统筹安排,分类指导,合理布局
东部沿海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应逐年削减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新建乡镇企业要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发展无污染和少污染的产业和产品
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要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严禁引进和新建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加强企业的技术改造,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对乡镇企业从事的下列生产项目,坚决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