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鼓励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实施意见》的操作办法第一部分总部经济园区积极引进新的总部企业,并鼓励现有大企业做大做强,在园区设立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企业运营总部或国内外大企业的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职能性总部,并实行统一核算
一、条件:申请认定苏州工业园区总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单个企业每年申报不得超过1人:①在苏州工业园区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对于同一投资主体根据业务职能等实际需要在园区范围内设立的两个及以上独立法人,可作为集团化运营实行合并核算;②符合苏州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导向;③其下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④新设及现有总部企业均可参加评选,其中,现有总部企业其年度纳税(指除进口环节税收外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现有以制造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升格,实现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上年度苏州市级税收贡献额(指除进口环节税收外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苏州市级留成部分)1000万元以上且年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标准:申请100万元补贴对象(企业全局负责人):在总部企业中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等岗位,且①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②拥有在境内外知名企业、机构担任负责人或相应级别高级职务十年及以上工作经历;③经投资方委派(或聘用)并授权全面负责企业运营,具有针对企业运营的决策权,并直接向投资方汇报工作;④在园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缴交园区公积金
申请50万元补贴对象(企业管理单元负责人):在总部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及相应级别岗位,且①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②拥有八年及以上本行业从业及部门管理经验;③经本企业聘用并授权负责企业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