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的法律责任适用2001年7月17日,广西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所属拉甲坡矿3号作业面发生透水事故,8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矿主与何池行署、南丹县一些官员相互勾结、隐瞒事故、封锁消息达半月之久
20xx年12月22日,甘肃白银市平川区小南沟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夺走11名矿工的生命,事故发生的消息被封锁了整整10天
20xx年6月9日,甘肃永登县哈拉沟煤矿发生煤与二氧化碳突出事故,矿主报告有5人死亡,实际死亡人数为19人,其中14人被瞒报
事故瞒报已成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痈疽
《安全生产法》第六章规定了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瞒报事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通常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行政违法的程度、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和制裁对象的不同,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
行政处分,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或者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隶属关系,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或者违反内部纪律的一种制裁
行政处分的方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等
行政处罚,指特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安全生产法》第91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生产事故报告义务的行为,规定了降职、撤职的行政处分以及拘留的行政处罚
降职、撤职的行政处分对国有性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来说是切实可行的,因为国有性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的是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委任或招聘的;有的是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
因此,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有一定的行政干预权,可以对违反安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