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粤供综函[2005]115号转发关于国家碘盐基金停止征收后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供销合作社,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现将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碘盐基金停止征收后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粤价[2005]15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省物价局的通知,食盐的产区、销区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维持现行标准不变,仍按粤价(1996)号、粤价(2001)240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即“食盐的批零差率按不同品种零售价格(包括小包装袋价、防伪标志价格)倒扣16%的办法执行
盐业部门对商业、供销社的转批优待办法继续执行,转批优待率由8%扩大为9%
由县级公司转批给基层单位再转给零售部门的,由供应的盐业公司再给县级转批2%的转批倒扣率
”(具体规定详见附件)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社综合业务处
附件:1.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碘盐基金停止征收后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粤价[2005]156号)2.关于调整食盐价格的通知(粤价[1996]9号)3.关于食盐价格问题的通知(粤价[2001]240号)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主题词:碘盐价格政策通知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办公室2005年8月30日印发(共印130份)广东省物价局文件粤价[2005]156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碘盐基金停止征收后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盐业总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碘盐基金停止征收后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6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食盐出场(收购)价格
我省各盐场的食盐出场价格以及集体盐场的原盐收购价格,在我局粤价[1996]9号文中所公布的品种、等级食盐的出场价格以及集体盐场非碘不含税原盐收购价格基础上,每吨均相应上调25元(不含税)
其—1—它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