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报告的审查与批准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第一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二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1
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标的超过100万元的;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联营、合资、合作合同;重大涉外合同
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标的超过500万元的;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
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
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三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1
合同的合法性
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的严密性
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合同的可行性
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第1页共2页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五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1
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
(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
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