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第27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5-09-29【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文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第27号【发文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2-01-15【生效日期】2002-2-1【效力】[有效]【效力说明】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2003年第3号公告废止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经贸委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公布,自二00二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二OO二年一月十五日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平贸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非歧视的原则管理化肥进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是指在公历年度内,国家确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以及年度市场准入数量,在确定数量内的进口适用关税配额内税率,超过该数量的进口适用关税配额外税率
第三条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
第二章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机构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化肥关税配额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的年度配额总量由国家经贸委对外公布,并同时公布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关税配额商品税目及配额内外税率
化肥关税配额税号目录见附件一
第六条国家经贸委负责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总量管理、发放分配、组织实施和执行协调
(一)国家经贸委负责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内,根据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及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进行分配
(二)国家经贸委根据化肥关税配额的年度进口执行情况,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