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及其程序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的意义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是指煤矿有关人员认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该行为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是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环节
它对于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行为,保护煤矿企业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意义十分重大
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重要法律制度
随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依法监察和依法行政已经成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首要任务
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有利于保障安全监察工作的正确实施,推进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
行政复议是煤矿和有关人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寻求法律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
通过提出行政复议,煤矿和有关人员可以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自己对具体行为的看法,事实和理由,主张自己的权利,保护自身的利益
行政复议是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内部纠正失误的重要举措
通过行政复议工作可以使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了解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执法水平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监督和促进下级机构改进工作
通过内部行政审查,可以使大多数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纠正在基层,争议问题解决在复议阶段,从而减少行政诉讼,保障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工作的程序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工作由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复议机关办理,可分为三个阶段:(一)审查复议申请,决定是否受理对于煤矿和有关人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内容包括:1
复议申请是否属于复议机关的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条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的范围有三类: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责令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