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级监督的调研报告三篇【篇一】一、开展同级监督的困难和问题(一)监督主体尚未明确
**年出台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没有对同级党委监督的表述
《党章》第44、45条,对各级纪委发现同级党委委员有违纪行为,虽然分别作出了纪律审查的程序性规定,但在现实层面上,通行是上级纪委审查
同时,纪律审查仅仅是监督工作一部分,不能代替同级监督的全部内涵
(二)监督对象地位特殊
在现在纪检体制下,各级纪委主要职责是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纪委与同级党委合作共事,聚焦对下监督,落实同级监督往往碍于情面
尤为重要的,对“一把手”监督的是个难题,对主要领导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想监督问题较为突出
在现实层面上,发现“一把手”有小问题的时候,一般也无人敢及时提醒和警戒,当问题到了严重违纪违法的时候,只能是上级纪委立案审查
(三)监督工作不便开展
在双重领导体制下,纪委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人、财、物权归同级党委掌控,事权归上级纪委掌握
对于同级党委没有认可和支持的事情,纪委一般难有作为
在现实层面上讲,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面临诸多不便
何况纪委开展监督工作,必须依纪依规、依照程序,否则,要么难以施展,要么没有效果
二、确立同级监督的依据和地位(一)明晰党委的职责和权力
依据党内法规和“三定”方案,明确权力的边界,列出权力清单,明确每项权力的基本内容,出台各级党委会组成人员岗位职责、党代会职责、全委会职责、党委常委会职责,严格落实党委“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等具体事务,真正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管”的权力体系,对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委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二)健全完善监督检查规则
制定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第1页共11页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自律职责的监督意见、履行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调整决策职责的监督意见、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职责的监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