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标准识别和获取治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建立获取环境、职业健康平安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渠道,及时识别和获取本企业活动、效劳过程中所适用的职业健康平安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及其他要求并保持更新,依照《平安消费法》、公司《安健环治理方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厂站、工程。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承担工程治理任务的各厂站、工程、各部门负责识别和获取环保、职业健康平安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及其他要求。第四条?承担工程治理任务的厂站、工程、部门、工程部负责组织对本部人员进展适用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及其他要求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守法认识,标准行为。第五条?工程部及其他涉及相关方的治理部门负责将适用的安健环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工程承包商),传达方式包括纳入合同或制造成宣传材料及其他方式。第三章法律法规、标准标准的获取第六条获取的内容(一)法律:全国人大公布的法律;(二)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公布的法规;(三)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规章制度;(四)标准:国家、地点和行业公布的标准;(五)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标准性的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点和行业有关的要求,非标准性文件和通知、技术标准标准等。第七条获取渠道(一)各级人大、政府公布的法律、法规、条例、方法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渠道是全国人大公报、国务院公报、国务院各部、委、局及其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二)国家和行业标准标准获取渠道是国务院各部、委或标准化组织等;(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获取渠道是各上级主管部门;(四)还能够通过征询机构等部门联络;(五)通过报刊、书店、互联网等渠道。第八条获取方式和时机(一)各单位通过前述渠道以网络、、、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及其他要求;(二)各单位通过阅读和整理有关报刊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及其他要求,对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及其他要求进展适用性断定,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建立适用法律法规清单列入适用清单。(三)各厂站、工程、平安监察部应及时整理更新本单位适用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保持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及其他要求处于最新状态。第四章适用性识别、传达和更新第九条适用性识别断定依照:(一)工程建立活动、效劳要求;(二)所属行业要求;(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四)相关方有关要求。第十条各单位对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及其他要求进展适用性断定,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及其他要求登记构成《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施行,纸质版目录清单正式文件方式下发,附件一般能够电子版方式共享或由相关单位自行网络下载或购置。第十一条传达(一)各单位将审批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或电子版)传递到各职能部门、各工程部。(二)安及时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及有关内容予以印制(或发送电子版),然后按照文件治理程序要求发放到有关部门。(三)各厂站、工程、各职能部门、各工程部将适用于本单位的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及其他要求进展宣贯传达,力求职工知晓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和其他要求,以便详细使用时查阅。第十二条各单位应随时掌握与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最新信息,如有换版、更改等情况及时向公司平安监察部传递。第十三条为使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及其他要求保持最新状态,各单位每年确认、登记获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及其他要求,填写《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供应各工程治理部门,由工程部按职责分工发放给相关单位。第十四条各单位对作废的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标识,对新颁的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补充。第五章附那么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