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开发用好委托贷款可节税案例来源:北京东审作者:案例ZD股份公司为境内上市的综合型企业,其核心产业为房地产开发,由其控股子公司ZD房产集团实施
目前已在国内多个大中型城市拥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并皆在当地设立控股的项目公司,各地的项目开发由ZD房产集团统一集中管理,资金由集团统筹调配使用
2008年1月,ZD房产集团在Z省F市通过公开拍卖取得一块商住楼项目的开发权,按当地政府的要求,于2008年2月成立了Z省F市ZD房产公司(内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其中,ZD房产集团6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60%;J省ZD房产公司(同为ZD房产集团控股公司的内资企业)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30%;F市城投公司2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2%;自然人C某8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8%
2008年6月J省ZD房产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HZ支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该行向Z省F市ZD房产公司发放委托贷款2亿元人民币,用于该公司在F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委托贷款期限为2008年5月29日~2010年5月28日,年利率为12%(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8%)
本案例中,ZD房产集团为ZD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F市ZD房产公司、J省ZD房产公司同为ZD房产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以上四方构成关联方,该项委托贷款业务构成关联方交易
对J省ZD房产公司贷款期间内主要税种应纳税额计算:委托贷款期限内应收取的利息总额为20000万元×12%×2=4800万元
(1)营业税应纳税额为4800万元×5%=240万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假定税率为7%)应纳税额为240万元×7%=16
8万元,教育费附加(假定征收率为4%)应缴费额为240万元×4%=9
(3)印花税应纳税额为20000万元×0
05%=10万元
(4)水利建设基金应缴费额为4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