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建立平安消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平安消费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平安,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平安消费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消费运营单位违背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平安消费治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要素在消费运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平安行为和治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严重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觉后可以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严重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停产停业,并通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要素妨碍致使消费运营单位本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平安监视治理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施行监视治理
第二章排查治理第四条各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同时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源
第五条各工程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展登记、建档,并按照职责分工施行监控治理
第六条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
严重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施行
严重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的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平安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监控治理
可能引起一般平安消费事故的隐患由工程部监控治理;可能引起较大平安消费事故的严重隐患由各公司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