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建立平安消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平安消费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平安,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平安消费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消费运营单位违背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平安消费治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要素在消费运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平安行为和治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严重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觉后可以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严重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停产停业,并通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要素妨碍致使消费运营单位本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三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平安监视治理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施行监视治理。第二章排查治理第四条各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同时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源。第五条各工程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展登记、建档,并按照职责分工施行监控治理。第六条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严重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施行。严重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的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平安措施和应急预案。第七条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监控治理。可能引起一般平安消费事故的隐患由工程部监控治理;可能引起较大平安消费事故的严重隐患由各公司或其指定单位组织监控治理;可能引起严重及以上平安消费事故的严重隐患,由股份公司监视,各公司组织施行监控治理。第八条各单位将消费运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平安消费治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治理职责。各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视治理的职责。第九条各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平安防备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别人员,设置戒备标志,临时停产停业或者停顿使用;对临时难以停产或者停顿使用的相关消费储存装置、设备、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祸的预防。关于因自然灾祸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祸预告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祸可能危及消费运营单位和人员平安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顿作业、加强监测等平安措施,并及时向股份公司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鼓舞、发动职工发觉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觉、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展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15日前填报在平安消费信息系统相应栏目里。关于应由股份公司监控的严重隐患同时报送隐患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