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鼓舞治理方法篇一:上市公司股权鼓舞治理方法(试行)上市公司股权鼓舞治理方法(试行)(2005年12月31日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鼓舞与约束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股权鼓舞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展的长期性鼓舞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同意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鼓舞计划的,适用本方法的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鼓舞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方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开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在实行股权鼓舞计划中应当老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鼓舞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方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鼓舞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老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好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鼓舞计划进展内幕买卖、操纵证券买卖价格和进展证券欺诈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鼓舞计划:(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认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年内因严峻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分;(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股权鼓舞计划的鼓舞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鼓舞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以下人员不得成为鼓舞对象:(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买卖所公开责备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二)最近3年内因严峻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分的;【受行政处分的:上市公司一年,